承運人為貨主投保海上貨物運輸險,并告知保險人不得行使代位求償權即放棄向承運人追究貨損責任,此類保險合同是否有效?
2024-09-30 12:30:12 來源:答法網 作者:admin 承運人為貨主投保海上貨物運輸險,并告知保險人不得行使代位求償權即放棄向承運人追究貨損責任,此類保險合同是否有效?
答疑意見:如果雙方訂立的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本身不存在無效、可撤銷等效力問題,合同中約定保險人不得向投保人行使代位求償權,無論該條款本身效力如何,都不應影響保險合同整體的效力。至于當事人在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中約定的保險人不得向投保人行使代位求償權條款,一般也應認為有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八條規定:“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為不同主體,因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保險人依法主張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投保人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上未禁止在財產保險合同中約定保險人不得向投保人行使代位求償權。代位求償權系保險人的權利,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自愿放棄向投保人代位求償的權利,嗣后又違背誠信原則向投保人代位求償,不應支持;另一方面,保險人之所以同意放棄代位求償權,一般系出于商業利益考量,一些較大的貨運企業往往掌握有大量的貨源即貨運險業務來源,保險人以放棄代位求償權為代價換取大量穩定的業務,系保險人在精算基礎上所作的商業安排,互利共贏且不損害第三人利益,司法裁判應當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保護在實踐中形成的、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商業交易模式。如果保險合同對于保險人放棄代位求償權附有條件,比如預約保險合同中約定申報的貨物數量達到一定的量后,才有權要求保險人放棄對投保人行使代位求償權的,投保人對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的抗辯,也要符合合同約定的條件。
另外,雖然在保險人沒有代位求償權的情況下,可能存在承運人與貨主聯合騙保的道德風險問題,但該風險無論保險人是否有代位求償權都始終存在,歸根結底是屬于理賠中的事故認定問題,故并非本問題所考慮的范疇,保險公司如發現不存在真實發生的保險事故,可以不予理賠。還有觀點認為,保險人預先放棄代位求償權可能導致承運人不積極履行其謹慎管貨的義務。對此,個人認為,一方面貨主針對承運人過錯造成的損失也可以選擇直接向承運人主張賠償,另一方面保險人也會根據承運人的業務履行情況考慮后續合同簽訂和條款約定,市場會平衡雙方利益,故不影響合同中保險人自愿放棄行使代位求償權條款的效力。
咨詢人:上海海事法院海商審判庭 謝振銜
答疑專家: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海事及海商審判庭 金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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