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性案例228號:張某訴李某、劉某監護權糾紛案
2024-07-27 16:57:32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網站 作者:admin指導性案例228號:張某訴李某、劉某監護權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 2024年5月30日發布)
關鍵詞 民事/監護權/未成年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平等監護權
裁判要點
1.在夫妻雙方分居期間,一方或者其近親屬擅自帶走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無法與未成年子女相見的,構成對另一方因履行監護職責所產生的權利的侵害。
2.對夫妻雙方分居期間的監護權糾紛,人民法院可以參照適用民法典關于離婚后子女撫養的有關規定,暫時確定未成年子女的撫養事宜,并明確暫時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有協助對方履行監護職責的義務。
基本案情
張某(女)與李某于2019年5月登記結婚,婚后在河北省保定市某社區居住。雙方于2020年11月生育一女,取名李某某。2021年4月19日起,張某與李某開始分居,后協議離婚未果。同年7月7日,李某某之父李某及祖母劉某在未經李某某之母張某允許的情況下擅自將李某某帶走,回到河北省定州市某村。此時李某某尚在哺乳期內,張某多次要求探望均被李某拒絕。張某遂提起離婚訴訟,法院于2022年1月13日判決雙方不準離婚。雖然雙方婚姻關系依舊存續,但已實際分居,其間李某某與李某、劉某共同生活,張某長期未能探望孩子。2022年1月5日,張某以監護權糾紛為由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李某、劉某將李某某送回,并由自己依法繼續行使對李某某的監護權。
裁判結果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2日作出民事判決:駁回原告張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張某不服,提起上訴,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3日作出民事判決:一、撤銷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一審民事判決;二、李某某暫由上訴人張某直接撫養;三、被上訴人李某可探望李某某,上訴人張某對被上訴人李某探望李某某予以協助配合。
裁判理由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李某某之父李某、祖母劉某擅自帶走李某某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以及如何妥善處理夫妻雙方雖處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但已實際分居時,李某某的撫養監護問題。
第一,關于李某某之父李某、祖母劉某擅自帶走李某某的行為是否對李某某之母張某構成侵權。民法典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第一千零五十八條規定:“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本案中,李某、劉某擅自將尚在哺乳期的李某某帶走,并拒絕將李某某送回張某身邊,致使張某長期不能探望孩子,亦導致李某某被迫中斷母乳、無法得到母親的呵護。李某和劉某的行為不僅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也構成對張某因履行監護職責所產生的權利的侵害。一審法院以張某沒有證據證明李某未撫養保護好李某某為由,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系適用法律不當。
第二,關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李某某的撫養監護應當如何處理。本案中,李某某自出生起直至被父親李某、祖母劉某帶走前,一直由其母親張某母乳喂養,至訴前未滿兩周歲,屬于低幼齡未成年人。盡管父母對孩子均有平等的監護權,但監護權的具體行使應符合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對于婚內監護權的行使雖無明確具體規定,考慮到雙方當事人正處于矛盾較易激化的分居狀態,為最大限度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參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的規定,李某某暫由張某直接撫養為宜。張某在直接撫養李某某期間,應當對李某探望李某某給予協助配合。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4條、第1058條、第1084條、第1086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4條、第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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