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次數應如何認定?
2024-09-30 12:44:14 來源:答法網 作者:admin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次數應如何認定?
答疑意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價值總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內升檔量刑。對于上述“十次以上”“三次以上”的規定,在個案把握中,不宜簡單以轉賬次數為標準,否則容易造成打擊面過大、處罰過嚴的問題。
掩飾、隱瞞的次數要結合案件具體情況來認定。一般來說,認定為一次掩飾、隱瞞,必須是一個獨立行為,包括獨立的主觀故意,獨立的掩飾、隱瞞行為,以及獨立的行為結果。如果基于同一個故意,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同時或者連續為多起上游犯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一般應認定為一次掩飾、隱瞞的行為。例如,行為人明知銀行卡內接收的多筆資金均系他人詐騙犯罪所得,在同一地點集中將卡內資金連續轉出、分流,以逃避追查的,應當認定為一次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行為。
為同一個上游犯罪行為人同一起犯罪事實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分多次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基于犯罪對象的同一性,一般也應當認定為一次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為。例如,行為人明知銀行卡內接收的一筆資金,系某一網絡賭場的犯罪所得,仍按照上游開設賭場行為人的指令,將該筆資金在多個銀行賬號間來回轉移并提現的,一般也應當認定為一次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行為。但是,如果行為人明知卡內還有詐騙團伙犯罪所得的贓款,而予以轉移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次數則應當與上述轉移賭資的行為分別計算。
咨詢人: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一庭 韓繼領
答疑專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處 李振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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